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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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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证券中介结构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了解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特点;掌握我国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以及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熟悉对证券公司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适用范围、设立条件和监管要求;熟悉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

  掌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及相关管理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条件、监管要求及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承销、代理证券买卖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于1987年成立。

  1998年,我国《证券法》出台。证券、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分类管理。

  2006年,新《证券法》完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等规定。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新增)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主体,自然受到证券市场特点的制约和影响。相对于其他领域,证券市场以下几个特征比较显著:公开性、透明度及公众关注度高;利益关系集中、直接、紧密;市场化、法制化属性突出;受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反应直接、灵敏。

  就证券公司自身而言,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还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起步晚,基础薄弱;同类机构数量多,差异小,竞争激烈;规模小,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安全持续运行要求高(差错、延误、中断都会直接影响客户财产损益);容易受市场变化影响;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取向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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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与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5亿。《证券法》还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与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5亿。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要由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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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新增)

  (一)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两种形式:全资子公司;参股。

  (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占有率、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有审慎性的要求,要求最近l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另外,子公司参股股东应当符合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的要求。子公司参股股东是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子公司的发展存在战略协同效应。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

  2.子公司股东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懂事推荐权相适应;

  3.禁止相互持股;

  4.禁止损害子公司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风险隔离制度。

  五、证券公司监管制度演变(新增)

  (一)独立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

  (三)以适当性服务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五)鼓励开拓探索的创新监管制度

  (六)配套互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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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重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义。P248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资格:5名以上证券从业人员;高管中至少1名证券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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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三)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身的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对自营资金执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完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的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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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含义(P253)

  (二)资产管理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一对一投资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l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l0%。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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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1.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

  3.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计划,应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

  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6.证券公司及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及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障集合计划资产的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六、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5.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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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账户体系(6个)

  2.客户的账户体系(3个)

  (四)客户的申请、征信、选择

  首先由客户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证券公司应当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

  (五)融资融券一般业务P257

  七、证券公司IB业务

  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作为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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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熟悉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概念、基本制度及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职责、履职保障。熟悉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过程和主要成果。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有关净资本及其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监管措施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2.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驶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经理层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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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工作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应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合同、资金等的管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状况;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应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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