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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人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人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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