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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固定资产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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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应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人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人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青年人网祝你成功
  2.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人账。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人账。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
  5.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人账。
  7.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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