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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诉讼时效的中止

日期:02-19 20:23:33|八百米考试网| http://www.babaimi.com |注册会计师考试|人气: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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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形式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1)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三)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6月前发生,不中止。
6月内未终止,最后6个月开始算。
(四) 诉讼时效中心的法律效力
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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