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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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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1、破产原因(P246)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申请(P246)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P247)
4、上诉(P248)
(1)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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