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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经济法考试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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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一)收入总额

  1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 1 )销售货物收入;

  ( 2 )提供劳务收入;

  ( 3 )转让财产收入;

  (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 )利息收入;

  ( 6 )租金收入;

  (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8 )接受捐赠收入;

  ( 9 )其他收入。

  2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1 )财政拨款;

  (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1 )国债利息收入;

  (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
  1 .准予扣除项目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准予扣除:

  ( 1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2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3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4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 撕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5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6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准予扣除项目特殊规定

  ( 1 )为了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支持,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2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3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5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不得扣除项目
  1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 3 )税收滞纳金;

  (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5 )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 6 )赞助支出;

  (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 2 )自创商誉;

  (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 4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四)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抵于税法规定正常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五)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有关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1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l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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