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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判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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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公款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条件 也不同: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 是指案发前未还。
  5不论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一种方式,前提条件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才可构成本罪。何谓“归个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6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7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而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 度内处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按贪污罪论处。9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情形。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 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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