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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案例试题3

日期:02-11 19:59:45|八百米考试网| http://www.babaimi.com |高级会计师考试|人气: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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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年 3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 10 月 10 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 IO 月 20 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  

  ( 1 )甲公司资产总额为 1800 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 4000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 应付职工工资 80 万元,未交税金 220 万元。 

  ② 短期借款 500 万元。其中: 2001 年 3 月 5 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 2001 年 6 月 1 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 200 万元。 

  ③ 应付账款 640 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A )应付乙公司 2001 年 4 月到期货款 100 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 年 2 月 25 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120 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 B )应付丙公司 2001 年 7 月 18 日到期货款 180 万元。 2001 年 6 月 18 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 2002 年 6 月 18 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 180 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 C )应付丁公司 2002 年 1 月 30 日到期货款 200 万元。 

  ④ 其他流动负债合计 1660 万元。 

  ( 2 )甲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0 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 90 万元。 2002 年 3 月 20 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 90 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 3 )甲公司 2001 年 4 月 26 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 7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 4 )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 40 万元。

  ( 5 )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 160 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 190 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 320 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 300 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120 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 6 )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 3125 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0.5 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 1 分)。 [ 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1 分)。 ][ 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1 分)。 ] (本要点共 1.5 分)

  (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 0.5 分),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 0.5 分)。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1 分)。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 120 万元( 1 分)。 [ 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 120 万元( 1 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 60 万元,属于破产债权( 1 分)。 ] (本要点共 3 分)

  (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0.5 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0.5 分)。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1 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1 分)。(本要点共 3 分)

  (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 0.5 分)。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1 分)。(本要点共 1.5 分)

  (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 1590 万元( 1 分)。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 1320 万元( 1800 万元- 160 万元- 200 万元- 120 万元)( 1 分);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 90 万元( 0.5 分);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 180 万元( 300 - 120 )( 0.5 分)。(本要点共 3 分)

  ( 6 )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 80 万元( 1 分)。计算公式为: [1590 万元(破产财产额)- 40 万元(破产费用)- 80 万元(应付工资)- 220 万元(未交税金) ]÷3125 万元(破产债权额) ×200 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 80 万元( 2 分)。(本要点共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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