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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及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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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
   1.1.1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概念
   房地产估价人员接受了估价委托并且明确了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就是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只有确定了估价技术路线,才能相应地选择估价方法,进而才能开始进行后面的具体估价作业。
   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是指导整个房地产估价过程的技术思路,是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也就是确定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确定估价技术路线的结果和目的是:确定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对估价对象房地产本身有充分的认识,要对交易各方的情况和交易过程有充分的了解。
   1.1.2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
   房地产估价是估价人员模拟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以确定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的过程,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就是估价人员模拟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揭示房地产价格内涵时的思路。因此,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体现的正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反映的正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内涵。
   从《规范》中的一些条文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到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的关系。
   以《规范》第6.4.4条为例:
   “6.4.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首先求取设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房地产的价值,然后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两者相减为抵押价值。此时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从估价时点起计。
   (2)用成本法估价,价格构成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款额。
   这里给出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的两种方式就是两种估价技术路线,这两种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共同的价格内涵: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后的余额部分。
   而这两种估价技术路线反映的价格形成过程却又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减去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后者是采用成本积算的方法,在积算时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
   又例如《规范》第6.12.2条规定:
   “6.12.2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
   这里所说的:“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就是一种估价技术路线。也就是说,在进行房地产损坏赔偿估价时,我们需要确定的是估价对象房地产因损坏所造成的价值损失。这个价值损失又如何衡量呢?是用对其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来衡量的。所以,房地产损坏赔偿估价时,估价结论的价格内涵是“房地产因损坏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或者是“修复所需的费用”。明确了价格内涵,我们也就明确了该价格的形成过程:模拟对损坏的房地产进行修复从而得出修复所需的费用。进而,我们也就明确了估价的技术路线: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价值。
   由以上所举《规范》中的一些条文规定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房地产价格的内涵和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章后面还会反复强调。
   1.1.3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估价方法
   1.1.3.1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估价方法的密切关系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是估价人员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而房地产估价方法本身也反映了人们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可以说,每种房地产估价方法都体现了一种技术路线。
   例如市场法,它所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是该房地产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的成交价格,或者说是被大多数买家和大多数卖家认可的价格。正是按照这样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市场法采用选取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的技术路线。
   成本法,它反映的估价技术路线是:在无法通过市场直接得到估价对象的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组成部分进行分解,了解各价格组成部分的正常市场价格,再累加(积算)作为估价对象的正常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成本法认可这样一种价格形成过程: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其各组成部分的价格累加而成的。    
   收益法,它体现了对价格形成过程的这样一种认识:可以将购买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将该投资未来可以获得的所有净收益折现之后累加,用所得结果作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格。收益法所体现的估价技术路线是:房地产现时的价格是由房地产未来可获得的收益决定的。
   假设开发法,它所体现的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也即估价技术路线是:未完成的房地产价格取决于它完成后的价格与从未完成到完成阶段所需增加的各项投入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润、税费的差额。
   同一个估价对象,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实际上是在模拟不同的价格形成过程,体现的是不同的估价技术路线。例如对一宗尚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估价,我们可以采用成本法,求取获取土地的价格、已投入的建造成本和各项相关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累加即得到其价格。这既是成本法的估价过程,也体现了一种技术路线。它所反映的价格形成过程是:产品的价格是由构成产品价格的各组成部分积算而形成的。我们还可以采用假设开发法,先确定该项目完成后的市场价格,再扣除由未完成状态继续建造至完成所需的各项投入和利息、利润、税费,由此也可得出估价对象的价格,这种方法所反映的价格形成过程是:未完成产品的价格最终取决于它开发建设完成后的市场价格,由后者可以推算出前者。
   所以说,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估价方法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关于估价方法与估价技术路线的关系,在本书第二章还要涉及。
   1.1.3.2  把握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有助于正确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
   由于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价格内涵,而房地产估价方法的实质也是模拟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过程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因此,把握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并且不会由于房地产估价方法在表现形式上的不同而迷惑。下面通过案例1—1来说明这一点
[案例1—1]
   xx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估价结果报告(节选)
   (一)委托方:(略)
   (二)估价方:(略)
   (三)估价对象:
   1.坐落
   估价对象地块为一幅,坐落于xx市xx新区境内。
 该地块位于xx商贸区内,地处xx路南,xx路西,xx信息中心大楼北,xx大厦东。
     2.产权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为原xx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和xx市的有关法规出让给xx贸易区开发公司和xx加工区开发公司,然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取得。
   该地块于1993年2月与xx贸易区开发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受让取得,至估价时点尚余使用年限48年。
      3.规划限制条件(略)

(四)估价目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
   (五)估价时点:1995年12月31日
   (六)价值定义:本次估价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七)估价依据:(略)
   (八)估价原则: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估价时点原则
   (九)估价方法:本次估价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和以地换房法
   (十)估价结果
   估价对象土地总价值为人民币柒仟玖佰叁拾柒万柒千壹佰贰拾元整。(rmb79377120)。
   (十一)估价人员:(略)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1996年3月27日至4月21日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略)
   xx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估价技术报告(节选)
   (一)个别因素分析(略)
   1.坐落(略)
   2.产权状况(略)
   3.规划限制条件(略)
   4.城市基础设施条件(略)
   5.建筑物扩初设计简况及工程进度(略)
   (二)区域因素分析
   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发xx新区以后,由于基础设施投资持续增长,投资环境逐渐优化,来新区投资的国内外企业不断增加,尤其是1992年至1994年新区土地开发量急剧上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交易活跃。但自1995年以来受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土地市场逐渐进入调整、消化吸纳阶段,目前尚无明显回升迹象。
   (三)市场背景分析
   该地块所在的xx地区,至1995年底共推出综合用地130幅,其中除少部分楼宇已建成推向市场外,其余大多为在建工程,而该地区外销综合楼市场吸纳能力有限,供大于求,出现了有价无市的现象,成交量锐减,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约比1993年市场最旺时下跌约5%~10%,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分析,该地区外销房价格明显下落,有部分要转向国内市场寻求出路,总体上看该地区目前高级办公楼售价价位为每平方米12000~15000元人民币,且在两三年内不会有所突破。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略)
   (五)估价方法选用
   本次估价所采用的市场法是在xx新区范围内选择较近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从而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其中xx出口加工区内地价则以该区近期成交价的平均价作为比较对象。
   本次估价所采用的假设开发法的基本公式为:
   熟地价格=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价值-由熟地建造房屋的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买方购买熟地的税费
   其中“买方购买熟地的税费”在本次估价中设定为零。
   以地换房法的公式如下:
   熟地价格=xx公司所得xx大厦房地产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风险损失
   (六)估价测算过程
   评估中各项有关数据参考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方掌握的信息,其中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8.31:1,贴现率取一年期存款利率10.98%。
   (1)以地换房法
   xx公司与xxx公司合作开发的xx大厦建成后,xx公司将取得大厦34%产权,并已部分预售,其中:地上部分有7000m2已协议预售给xxx公司,协议售价为l020美元/m2,后者已支付了105万美元(约占售价的15%)的售房定金,并将于1998年6月和1998年12月前分别支付售房款的35%和剩余额。
   另外xx公司所分得大厦的十四、十五层共2272m2,已由该公司协议预售给马来西亚的xx先生,协议售价为1258美元/m2,后者已支付了27万美元(约占售价的9%)作为首期购房款,并将于1998年6月和1998年12月前分别支付售房款的41%和剩余额。
    xx公司所得大厦的34%房地产中除以上预售部分以外,剩余3482m2的地上建筑和地下车库评估中预计于1997年底大厦建成后半年至一年全部售出,根据市场调查,参照市场上同类地区同性质的综合楼的售价及其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推测xx大厦在建成之日并在一年内全部售完的销售价如下:

 
并假定其于1998年6月、1998年12月前分别支付应付款项的50%和剩余额。根据上述评估条件测算如下:
a.xx公司所得的xx大厦34%房地产的销售价格:
   协议预售给xxx公司的房地产销售价(pv值)
   =单位面积售房价x预售的建筑面积×复利现值率
   =7000×l020×8.3l×[50%/(1+10.98%) 2.5+50%/(1+10.98%) 3]/8.31
   =714×(0.385+0.366)
   =536.2(万美元)
   协议预售给xx先生的房地产销售价(pv值)
   =单位面积售房价×预售的建筑面积×复利现值率
   =2272×1258×8.31×[50%/(1+10.98%) 2.5+50%/(1+10.98%) 3]/8.31
   =285.8×(0.385+0.366)
   =214.6(万美元)
   xx公司所得34%房地产中剩余地上部分销售价(pv值)
   =单位面积售房价×预售的建筑面积×复利现值率
   =3482×(30%×2000+70%×l500)×8.31×
   [50%/(1+10.98%) 2.5+50%/(1+10.98%) 3]/8.31
   =574.5×(0.385+0.366)
   =431.4(万美元)
   xx公司所得34%地下车库销售价(pv值)
   =单位车位售价×车位数×复利现价率
   =130×34%×25000×8.3l×[50%/(1+10.98%)2.5+50%/(1+10.98%)3]/8.31
    =110.5×(0.385+0.366)
   =83.0(万美元)
   xx公司所得的xx大厦34%房地产的销售价格
   =协议预售给xxx公司的房地产销售价+协议预售给xx先生的房地产销售价+xx公司所得34%房地产中剩余地上部分销售价+xx公司所得34%地下车库销售价
   =536.2+214.6+431.4+83
   =1265.2(万美元)

b.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专业费用、经营税收分别为销售价格的1%、1.5%、3%和5.0655%,共计为10.5655%。
   c.根据该地块的实际开发状况,该地块原定1995年10月完成地下部分建设,但至估价时点已推迟半年工期,若以工程进度延缓一年计,项目风险率可达3.5%。
   d.该地块土地价值
   =xx公司所得大厦34%房地产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专业费用-税收-风险损失
   =1265.2×(1-14.065%)
   =1087.2(万美元)
e.由于xx公司已将所得xx大厦34%的房地产协议预售了9272m2,并且已收取了132万美元的定金,故该地块价值为:1087.2-132=955.2(万美元)
 (2)市场比较法
   a.可比实例的选择
   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和向有关部门查询,收集了与估价对象有关的可比实例若干,根据替代原理,按用途相同、地区相同(或同一供需范围)、价格类型相同、估价时点接近、交易情况正常的要求,从交易实例中选择如下地块作为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a:xx商贸区2-10-1xx国际大厦地块
   可比实例b:xx商贸区2-9-3xx大厦地块
   可比实例c:xx商贸区2-10-4xx招商大厦地块
   可比实例d:xx商贸区2-11-3xx大厦地块
   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比较情况如下表:

d.比较因素的选择
   根据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实际差异情况,对所选比较因素分析如下:
   a.区域因素
   即总体区位条件:包括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交通、繁华程度、景观、规划、开发状况等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因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同处xx商贸区,各地块的区位条件大致相同,故本次评估不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b.交易日期
   可比实例为1993年、1994年成交,而估价对象的估价时点为1995年12月31日。根据估价时点原则,房地产价格是某一时点的价格,不同交易日期对价格会有不同的影响,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必须充分考虑时间因素,按市场实际变化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c.交易情况
   因xx开发区开放的需要,xx开发公司在招商引资时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使地价不同程度地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受让对象不同,优惠的幅度也有所不同,故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应对由于交易情况带来的价格偏差进行修正,以求取统一标准下的正常市场价格。本次评估中,交易情况的修正显得非常必要。
   d.个别因素
   因地块的面积、容积率、位置临街状况等因素不同,对地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评估中,将个别因素作为修正内容之一。
   c.各因素修正说明:
   a.交易日期修正
   有资料表明,xx地区1992年下半年开始大规模开发,1993年推出大批地块,扣除交易情况影响因素,地价从1993年上半年至1994年下半年一年半中上涨了约10%,达到高峰。1995年以来,由于市场不景气,该地区地价约下跌5%~10%,故在进行交易日期修正时,对上涨与下跌因素综合考虑,取1993上半年至估价时点修正幅度为+4%,1994年上半年至估价时点修正幅度为+3%。
   b.交易情况修正
   根据xx地区土地转让实际情况,在交易情况修正时,a、c地块的修正系数为100/90。
   c.个别因素修正
   可比实例a地块因面积小,形状不如估价对象规则,地块有效利用率低于估价对象取-7%,但因临街面宽且绿化环境好而取+3%,综合取-4%,修正系数为100/96;b地块个别因素与估价对象基本类似,不作个别因素修正;c地块因与a地块情况类似,但其地块位置不如a地块,取修正系数为100/93;d地块临中央轴线大道,位置、交通条件和商业价值好于a地块,取修正系数为100/102。
   d.可比实例的比准价格计算
   在各因素的修正系数确定之后,通过下式求取可比实例的比准价格:
   可比实例的比准价格=成交价格×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可比实例a的比准价格=250×103/100×100/90×100/96
   =298(元/m2)
   可比实例b的比准价格=309×104/100×100/100×100/100
   =321(元/m2)
   可比实例c的比准价格=233×104/100×100/90×100/93
   =290(元/m2)
   可比实例d的比准价格=300×104/100×100/100×100/102
   =306(元/m2)
e.权重值的确定
   为保证比准价格的准确性,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对各比准价格进行汇总。因考虑b地块与估价对象最为接近,故给子28%权重,其余地块权重值均为24%。
   f.估价对象比准价格确定
估价对象的比准价格=(298+290+306)×24%+321×28%
   =305(元/m2)
   各可比实例的比较修正计算见下表:
g.结论
  该地块市场比较法测得的比准价格为楼面地价每平方米305美元。
  该地块市场价格=单位楼面地价×总建筑面积=305×37512=1144.12(万美元)。
   扣除已收入的售房定金132万美元,该地块的价格为1012.12万美元。
 2.估价结果的综合平衡:
  市场比较法和以地换房法的结果分别为1012.12万美元和955.2万美元,以地换房法更能反映地块的价值情况,取以地换房法测算结果为估价结果,该地块的估价结果为955.2万美元。

[案例1—1]分析
   1.该估价报告采用了一种“以地换房法”,其公式为:
   熟地价格=xx公司所得xx大厦房地产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风险损失
   其实从该方法的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法就是假设开发法。
   对照假设开发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我们发现该估价报告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少算了“开发利润”。
   2.从该估价报告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公式中的风险损失其实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由于工程进度延缓,将导致投资利息的增加,二是由于延期完工,可能导致销售价格降低。因此相应地,应该分别采用增加投资利息和减少销售价格这两种方式来表达“投资风险”,这样就能清楚地表示出“投资风险”是如何影响估价对象的价格的,可以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表达得更清晰。
   3.在该估价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由于xx公司已将所得xx大厦34%的房地产协议预售了9272m2,并且已收取了132万美元的定金,故地块1价值为:1087.2-132=955.2(万美元)”
这样的计算方式没有正确地反映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132万美元定金对估价对象价格的影响应该是体现在“xx公司所得大厦34%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上,由于已经预收了132万美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实际销售价格将减少132万美元,因此应该在销售价格中扣减132万美元,而不是从最后估价结果中扣除。
   如果是在销售价格中扣减132万美元,由于折现的关系,地块1的最终价值所减少的量也就不是132万美元,而应该小于132万美元。
   4.估价结果报告中给出的估价对象土地总价值为人民币97710700元,而估价技术报告的估价结论为1175.8l万美元,折合9770.98万元人民币,两个数字不相符,并且也不是取整的结果。
   另外,估价结果报告中给出了三个地块的人民币价格,而在估价技术报告中并没有将三个地块的美元价格分别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这些都属于前后没有照应。
   5.估价报告中多次出现“(pv值)”的字样,为英文“present value”的缩写,其实完全可以用中文“现值”表示。
   由案例1—1以及对它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清晰地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准确地把握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房地产估价方法,进而得出正确的估价结论。
   需说明的是,该报告撰写时间较早,报告格式、用词等与后期出台的《规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保持报告原貌,本书未作更正修改。

 
 
1.2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1.2.1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对估价基本事项有充分的认识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首先要对估价基本事项有充分的认识,即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
   1.2.1.1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对象
   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如果不了解估价对象本身的情况,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就无从谈起。
   例如,某估价对象原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集资房”,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能够形成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发给房地产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以后可以上市。现由于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估价对象抵债,估算其价值。估价时点距离可以上市之日还有6个月时间,此时的估价技术路线应该是: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
   这里对估价对象情况的了解就非常重要,如果不是这样一个特殊的估价对象,就无法提出“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这样的技术路线。
   1.2.1.2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例如,银行需要对抵押人提供抵押的一宗房地产进行估价,而且该房地产的土地是划拨取得,此时银行要了解的是:当因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按时清偿时,银行能够通过变卖抵押房地产获得的最大价值是多少,因此在“抵押评估”的目的下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就要向估价委托人(银行)说明:在处分该抵押房地产时将要向国家交付多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换句话说,该房地产在“抵押评估”的目的下所估算的房地产价格的内涵中应该扣除应向国家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又如,为了保险目的进行的房地产估价,其价格内涵将不包括土地的价格,因为保险估价的价值主体(保险公司)所关心的仅仅是房屋的价格,在出险时土地是不会受到损失的。
   1.2.1.3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充分了解估价时点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就是要确定房地产价格的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而房地产价格内涵与价格形成过程都与估价时点密切相关。
   关于估价技术路线与估价时点的关系,详见本节“二、(四)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估价时点原则”。
   下面我们再从一个考试题来看房地产的估价基本事项与房地产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之间的相互关系。
[例1—1]  甲方(开发公司)于1993年7月委托乙方(建筑公司)建设两幢(分别称为a座和b座)8层共5000m2的商品房,至1993年12月止甲方共支付乙方工程款1500万元,此时a座建至四层,b座建至五层,工程到此停工,甲、乙双方此后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甲方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400万元,乙方尚应返还100万元;乙方则认为工程款实际发生1580万元,甲方尚应再付8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至1995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估价机构对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进行评估。
1.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应该是:
   a.以1500万元作为估价值
   b.以(1400+1580)/2=1490万元作为估价值
   c.以1993年7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差等资料为依据,按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估价值
   d.以1995年7月的预算定额、材差等资料为依据,按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估价值
   2.如果该开发公司拥有全部合法开发手续,欲将整体项目转让,估价时点应确定为:
   a.1993年12月
   b.1995年7月
   c.项目转让日期
   d.项目建成日期
   3.该商品房预计1998年5月建成,要估测建成时的售价,估价对象的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应该如何选择:
   a.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5年7月的状态
   b.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8年5月的状态
   c.估价对象状况为1998年5月、房地产市场情况为1995年7月的状态
   d.估价对象状况为1995年7月、房地产市场情况为1998年5月的状态

[例1—1]是1998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的试题,这个题主要就是考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确定。
   [例1—1]提的三个问题反映了三种不同的估价目的,需要了解的估价基本事项不同,相应的估价技术路线也各异。
   第一问涉及的估价目的是确定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因此其估价技术路线是:1993年7至12月的预算定额、材差等资料为依据,按两幢商品房到停工之日止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估价值,估价时点是1993年12月工程停工之日,而不是1995年7月甲方向法院起诉之日。
   第二问是确定项目转让的价格,因此其估价技术路线应该是采用假设开发法确定项目在转让时点的价格,这个价格与第一问提到的“甲方实际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是完全无关的。
   第三问是确定估价对象1998年5月建成时的售价,因此要按照估价对象状况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均为1998年5月的状态来确定其届时的价格。
   在这个例题中,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的状况、房地产市场情况等估价基本事项与估价对象的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以及与估价技术路线之间的关系体现得非常充分。
   1.2.2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遵循房地产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所反映的是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过程,而房地产估价原则体现的也正是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原理,因此在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要遵循房地产估价原则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
   1.2.2.1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价格实质上是房地产权益的价格,而房地产权益是由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估价所要考虑的也只能是合法的权益的价格。又由于房地产价格是在其使用和处分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确定房地产的价格时,就必须坚持其使用和处分的合法性。
   合法原则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时必须首先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其次要求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同时还要求在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
   按照“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估价技术路线,我们在估价时就必须先确认估价对象房地产具有哪些权利、权利是否完整,以及权利是否合法。例如已经签订了租约的房地产,在租约有效期内,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已经让渡给承租人,因此用收益法估价测算收益时,租期内的收益应根据租约所确定的租金计算;又如违章建筑,对其拥有的占有权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是没有价格的。
   按照“确定估价对象的合法用途”的技术路线,我们在估价时就要核查估价对象的现状用途是否与其法定用途相符。例如现状用途是商业,而法定用途是住宅,我们只能按照其法定用途确定其价格,而不能考虑其现状用途;又如在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需要设定估价对象未来的用途,在设定该用途时,就必须保证该用途的合法性,例如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限制的要求。
   按照“确定合法的交易或处分方式”的估价技术路线,在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的估价时,就必须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之后才能设定抵押,此时该目的下的估价对象才具有合法性。
   1.2.2.2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替代原则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市场价值的经济学原理。替代原则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能够通过运用市场资料进行和完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只有承认同一市场上相同物品具有相同市场价值,才有可能根据市场资料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替代原则也反映了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和最一般的估价过程:房地产估价所要确定的估价结论是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于房地产交易目的而言,该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当是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或者成立的价格,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
   在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时,无论我们采用什么估价思路和估价方法,都必然首先承认替代原则:市场比较法是用相同或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来“替代”估价对象的价格,收益法是用估价对象未来的收益“替代”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成本法是用估价对象各组成部分的价格来“替代”估价对象的价格,等等。
   1.2.2.3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而房地产的经济价值是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实现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要求在估价时应确定估价对象处于最高最佳使用状态时的价值,因此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本身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基本思路:在估价时要首先确定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状态,进而才能确定房地产在这种状态下的价值。
   1.2.2.4  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原则强调的是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和时效性。
   估价结论首先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这主要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发生的现金流对其价值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在房地产估价时统一规定:如果一些款项的发生时点与估价时点不一致,应当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在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涉及到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时,也就要注意到这一点,不能直接将不同时间点上发生的现金流直接相加,而要进行资金时间价值换算以后再相加。
   估价结论同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主要是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同一估价对象在不同时点会具有不同的市场价格。所以强调:估价结果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不能将该估价结果作为估价对象在其他时点的价格。因此在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时,就要注意要根据不同的估价时点确定估价所依据的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而确定在此种房地产市场情况下的房地产总体价格水平。
   估价时点原则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估价对象在不同的估价时点的状态是不同的,相应就会有不同的价格。例如一宗房地产在其未完工时的状态与竣工后的状态不同,相应地就有不同的价格。在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时,就要注意准确把握估价对象在所规定的估价时点时的状态,进而决定估价对象在该状态下的价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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