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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及其产品报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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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办理植物检疫审批?
首先,要讲的是办理植物检疫审批的意义。通过检疫审批,国家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在宏观上对引进种苗等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对引进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让货主或其代理人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使国外检疫机关在出境检疫时有依据,使供货商及早组织符合要求的货物,避免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运到我国。可见,对引进种苗等实施检疫审批,不仅可以起到限制可能带有危害性病虫害的种苗等进境,达到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入的目的,而且也可以减少盲目引进、重复引进的现象,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保护我国农林业的健康发展切实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第二,要讲的是办理植物检疫审批的法律依据。《动植物检疫法》第10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28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植物检疫条例》中的第12条亦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几条规定,是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需办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哪些?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植物产品有七类:(一)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二)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三)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四)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五)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六)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七)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此外,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我国《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另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过境安全许可证";引进《禁止进境物名录》之外的植物种子、种苗、繁殖材料需向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1、申请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3、前来办理植物检疫审批业务的人员须出示本单位的《检疫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和个人的《报检员证》。
4、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
申请单位首先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到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
进境冷冻薯条在入境口岸直属局初审,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进境烟草、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由使用地直属局出具考核报告,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仅指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植物饲料等,由使用地直属局出具考核报告,并经使用地直属局和入境口岸直属局都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初审机关的审核情况,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进口栽培介质报检有何要求?
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并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引进种子、苗木类、观赏花木、盆景和其他繁殖材料类报检有何要求?
必须提供国家农、林业部门签发并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报检有何要求?
必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粮食、大豆、水果、茄科蔬菜类、冷冻玉米、烟叶、豆粕及含粮食、大豆、玉米、菜籽的饲料类报检有何要求? 
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并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家农业部签发并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备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声明",以及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检疫要求?
1、进境美国、日本、韩国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美国、日本、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对于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美国、日本、韩国输华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自2002年10月1日起,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且应当在出口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已经上述处理合格。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有标记,在标记上须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地点和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或单位信息的代码等。
欧盟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口商对木质包装作除害处理或者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货处理。
3、其它国家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检疫要求?
1 、中国输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且应当在出口前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输入国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证明已经上述处理合格。
2、中国输往欧盟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不得有大于3mm以上的虫孔,含水量不得高于20%,且应当在出口前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输入国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证明已经上述处理合格。来自松材线虫疫区的,在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有标记,在标记上须注明木质包装产地、除害处理的方法、地点和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或单位信息的代码等。
3、中国输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欧盟以外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按照输入国的要求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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