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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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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以上三要素外,要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符合形式要件成立;符合实质要件生效

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口头、书面、推定)和默示
推定形式: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积极的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视同为进行了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
默示形式: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
注意: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不得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 绝对无效,即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不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分为 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1) 定金条款 (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2) 抵押或者质押合同(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3) 联营合同   (保底条款)
(4)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共9项)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
A. 有具体的欺诈行为。
B. 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C. 受欺诈人作出意思表示。
D. 受欺诈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合同法第54条)
A. 因欺诈而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 因欺诈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特征:
A. 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受害人不一定是相对人;胁迫行为客观上不一定实现)
B. 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为故意。(使相对人陷入恐惧;使相对人基于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C. 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注意: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合同法第54条)
A. 因胁迫而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 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 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特征:
A. 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危难境地客观存在)
B. 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C. 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当事人的利益。
注意: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合同法第54条)
A. 因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但非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7)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8)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
(9)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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