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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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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与政策
一、供地的概念
所谓供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建设用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例题:.供地行为主要涉及(  abd  )。
a.是否提供建设用地    b.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位置、数量
c.提供建设用地的价格    d.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
二、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证,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
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
(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
①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
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的或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③乡(镇)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村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例题: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  abd  )。
a.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b.有偿使用
c.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    d.行政划拨
例题: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abc   )。
a. 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
c. 土地使用权租赁    d.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三、供地方案拟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审查认为可以供地的,拟订供地方案(涉及农用地和征地的同时拟订方案)。    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和时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1.供地方案的报批条件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3)划拨方式供地,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批准权限
(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按一般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执行;
(2)涉及征用的,同征用的审批权限;
(3)不涉及征用但涉及农转用的,同农转用的审批权限。
3.供地方案的批后实施
供地方案批准并且实现征地后,可正式供地。
(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2)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报批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案,与用地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按规定交清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以拍卖和招标形式供地的,组织拍卖、招标。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协议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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