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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3)卷三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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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50题,每题1分。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10岁的学生李某独自到商场购买20英寸彩电一台

B. 作家章某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

C. 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

D. 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国家保护的大熊猫皮的合同

 

2.2005年2月9日,原告钱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钱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钱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进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温在80℃以上,钱某被烫伤。钱某受伤后,浴室一方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不去医院就医,后来钱某伤处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钱某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钱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下列就该案所作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 钱某对损害的发生应当负完全责任

B.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责任

D. 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钱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3.某甲与某乙欲组成一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电子器材的销售。下列各项中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是()。

A. 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B. 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口头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C. 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D. 甲、乙二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其劳务,乙以其专有技术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某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其上海分公司可以在50万元以下提供保证。某实业公司因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请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上海分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后实业公司只归还40万元贷款,余款未能支付。银行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关于本案的认定中正确的是()。

A. 上海分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

B. 上海分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提供担保,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股份公司应在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越权部分承担过错责任

C. 上海分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无效,但因对担保无效有过错,应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

D. 上海分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提供担保,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在40万元的范围内独立承担保证责任

 

5.甲因经营需要向乙租赁了一个仓库,要求丙为其租金债务提供担保,并以共同提供担保,丙经过考虑答应以其与朋友丁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以下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 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 如果丙以其在该财产中的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则抵押有效

C. 如果丙以该财产份额设定抵押应当经过丁的同意

D. 如果丁知道丙以该财产作抵押没有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

 

6.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因无法向用户交货被诉之法院,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 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B.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10台电脑的全部损失

C.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D. 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7.刘某与王某一日正在散步时遇到赵某迎面走来,刘某遂对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请你吃晚饭。王某说:一言为定。遂走上前去,叫住赵某,给赵某两耳光。赵某当场晕倒,经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赵某遂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担责任

B. 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担责任

C. 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需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D. 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8.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无效

B. 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C. 票据保证人不承担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票据无效的责任

D. 保证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9.甲去朋友乙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称自己是替甲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无权要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

B. 甲无权要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

C. 甲有权要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D. 甲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乙的保管费用

 

10. 王某于2004年8月向兴旺家俱店定作结婚家俱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俱店9月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俱店通知王某,因家俱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好的家俱,要求迟延履行合同9月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与其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对兴旺家俱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俱店,取消家俱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俱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俱,因此拒绝王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家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俱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 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俱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俱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俱店的损失

C. 家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俱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俱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俱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家俱店除双倍返回王某定金外,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 家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俱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还是因为火灾,家俱店本身都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即使王某与未婚妻分手而在此后提出解除合同。因为王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作为定作结婚家俱的事实前提结婚行为已不存在,且王某与未婚妻分手是在家俱店交货日期之前,与家俱店迟延履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家俱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11. 朱某的一头牛从牛圈中跑出,被邻居郑某发现。郑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家的牛圈,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但当晚刮大风,牛圈的一根梁倒落,将牛砸死。郑某将牛肉出卖,得款520元,花去人工费50元。此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朱某有权要求郑某赔偿损失B. 朱某有权要求郑某还牛肉款

C. 朱某有义务支付郑某报酬D. 朱某有权拒绝郑某给付人工费用

 

12. 李某从某超市购买了一个高压锅。不久,李某在正常使用高压锅时,因高压锅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造成李某头部受伤,并炸坏厨房内其他财物。李某有权要求该超市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A. 只能请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

B. 有权请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产品有质量瑕疵并致人身及财产损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C. 有权请求超市同时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D. 有权请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当事人(李某)可以选择适用

 

13. 大城公司与小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大城公司应于2004年3月1日交货,小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大城公司发现小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小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大城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大城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小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小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 大城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大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小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4. 乙向甲提出购买20万斤苹果,甲表示手头无现货,但刚好有20万斤苹果已委托丙承运,并且丙已于3日前从北方某地将该批苹果运出,估计很快就运到。乙当即表示愿以25万元购买该批苹果,甲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在运输途中因酒后驾车,不慎翻入山谷,车辆报废,苹果全损,丙虽幸免一死,但身负重伤。对于乙交付的25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B.乙有权要求丙赔偿损失

C. 乙有权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赔偿损失D.乙只能要求甲、丙中的一方赔偿损失

 

15. 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 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 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 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 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16. 长江公司与天龙建筑公司签订了由天龙公司承建长江公司办公楼的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天龙公司可以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队,但对工程质量应由天龙公司对长江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 如果长江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对天龙公司造成的损害

C.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长江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天龙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天龙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办公楼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D. 如果有关勘察单位违约未按期提供勘察文件造成工期延误,长江公司应当对天龙公司的停工、误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 吴某因欠李某借款8万元,将卡车一辆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卡车因车祸损坏,吴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修理完毕后,吴某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1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此时,吴某欠李某的借款到期,李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进行拍卖,以所得资金偿付借款,修理厂以吴某尚欠修理费为由拒绝。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A. 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拍卖,修理费只能向吴某追要

B. 李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支付后修理厂应向李某交付卡车

C. 李某无权要求修理厂交付卡车。修理厂经催告,吴某在两个月后仍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有权将卡车拍卖,以所得资金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李某有优先受偿权

D. 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李某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18. 杨大磊,1984年生,2002年6月其父母去世后,给她留下住房一套。同年8月,杨大磊与陈东一见钟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举行了婚礼。陈东的父母买了一架钢琴作为结婚礼物。两年后杨大磊生一女儿。以后两人经常吵架,有时陈东拳脚相加。杨大磊被迫于2005年1月,到法院起诉与陈东解除同居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杨大磊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B. 杨大磊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 住房一套、钢琴一架均应作夫妻共同财产

D. 法院判女儿由杨大磊抚养,陈东负担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18岁为止

 

19. 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 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 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 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20. 大地公司申请在饮料上注册“酷”商标,于2003年1月3日提出申请,2003年2月5日,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2003年4月12日,乙公司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异议,2004年6月1日裁定生效,6月2日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大地公司取得“酷”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A. 2003年1月3日B. 2003年2月5日

C. 2003年5月5日 D.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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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公司拥有“同创”服装注册商标,乙厂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丙商场发出了出售乙厂生产的“同创”服装的要约。设乙厂实施以下行为,则其中侵犯了甲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

①乙公司仅发出要约,尚未签订合同,也未生产该产品

②乙公司已与丙商场签订了合同,但没有提供样品,也未生产该产品

③乙公司与丙商场签订了合同,虽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但已提供了样品

④乙公司与丙商场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但是没有交货

A. ②④B. ③④C. ②③④D. ①②③④

 

22.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下列哪个机构办理?()

A. 其本国专利代理机构

B. 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C. 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D. 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

 

23. 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6000万元,股票面值10元,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A. 公司决定将股本总额减少1000万元

B. 为实现上述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万股

C. 由于上述收购,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本公司股东人数变为950人

D. 由于上述收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变为125万股

 

2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A. 该汇票无效

B. 该背书转让无效

C.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25. 湖南省长沙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办理中国商业物资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宜。该律师应到()办理核准登记注册手续。

A.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B.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D. ABC任选一个均可

 

26.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而设立,在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行为,哪一项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 发起人一共有四人,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 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

C. 发起人虽然只有4人,但一致决议,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D. 实收股本1200万元,但其中一位发起人以实物作价200万元人民币及专利技术8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27. 大河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但是还没有上市,其决定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对其说法正确的是()。

A. 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

B. 其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已经募足

C. 如果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则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D. 大河公司曾经在去年对一笔债券有迟延支付利息的行为,则今年不得发行债券

 

28. 吕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吕某的债权人王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 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B. 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C. 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王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D. 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29. 中国某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约定该企业以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后来该企业在存续期间因管理不善,负债累累,最终无力继续经营而被解散。有关该企业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B. 外方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C. 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D. 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以各自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偿还责任

 

30. 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是否需要评估须经下列哪个程序?()

A.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 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同意即可

C. 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D. 多数合伙人同意

 

31. 某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A. 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B. 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

C. 在B项前提下,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

D. 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集率为95%

 

32.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债权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A. 债务人转让债务B. 债务人信誉下降

C.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 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

 

33. 在某一船舶上设立有:①抵押权40万元,且已登记;②抵押权20万元,没有登记;③抵押权25万元,登记日期在①以后;④船舶优先权50万元;⑤船舶留置权30万元。以该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是()。

A. ①②③④⑤B. ①⑤③④②C. ①③⑤④②D. ④⑤①③②

 

34. 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营业10年,依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准备解散。现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清算组成员应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B.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C. 清算组有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及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

D.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确认

 

35. 某企业对其企业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投保财产保险。以下有关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安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B.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C.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可以自行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6. 张翼与周辉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张翼给周辉钢材5万吨,周辉转手将这些钢材卖给了赵明,赵明接到钢材后,发现该钢材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明张翼和周辉的买卖合同中有一个仲裁条款:若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本案中张翼的诉讼地位可能是()。

A. 被告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不应参加诉讼

 

37.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之间经协商解决不了的,依法报请()。

A.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 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8. 下列关于证人作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 未成年人不能出庭作证

C. 与某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提供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D. 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证人证言

 

39.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效力如何?()

A. 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B. 自行失效,债权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C. 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D. 暂不生效,待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40. 甲市的A厂与乙市的B厂约定,由B厂为A厂加工精美灯泡5千个,A厂提供原材料,并且约定加工地在丙市。后双方发生纠纷,现A厂欲提起诉讼,则其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A. 甲市人民法院

 

 B. 乙市人民法院

C. 丙市人民法院

D. 既可以是乙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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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一起纠纷中,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致使丙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五千元,后丙起诉甲、乙两人赔偿人身损害,法院判决甲承担其中的三千元医疗费,乙承担其中的二千元医疗费。后甲不服,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赔偿额,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乙未上诉。问该案件的被上诉人是谁?()

A. 只能是乙B. 只能是丙C. 乙和丙D. 乙或丙

 

42. 张某诉王某精神损害赔偿一案,由A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不服A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就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区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B. 如果A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那么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C. 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本案

D. 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则合议庭评议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

 

43. 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彤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依法改判

C.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问题上的错误

 

44.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A. 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赔偿损失

B. 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

C. 甲乙分别租用了丙的一套住房,但均拒付租金,丙以甲乙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

D.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生产家具的工厂,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

 

45. 张小云诉吴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吴林败诉。但判决生效后,吴林未如期履行判决。张小云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吴林因病在家,已3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小云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张小云的执行申请?()

A. 裁定驳回申请B. 裁定中止执行C. 裁定终结执行D. 裁定不予执行

 

46. 关于执行和解,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B.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C.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D.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47. 孙晓与吴鹏曾经合伙经营一家饭馆,并注册商标“好再来”,后来两人发生矛盾,不愿继续经营,经协商后,该商标归吴鹏所有经营。后来因分割财产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吴鹏应当给付孙晓100万元。但是吴鹏拒不给付,孙晓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商标“好再来”以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如何拍卖该商标?()

A. 对该商标,只要吴鹏不申请在拍卖前进行价格评估,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

B.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C. 拍卖中应吴鹏的要求确定是否设定保留价

D. 如果拍卖前进行了价格评估,那么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拍卖保留价

 

48.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不包括哪些?()

A.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完毕后复议撤销的

B. 先予执行裁定经生效判决所撤销的

C. 判决、裁定执行完毕后经再审后被撤销的

D. 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

 

49. 甲乙双方拟组成一个联营企业,甲方未能按联营合同缴足出资,乙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同意补缴出资,乙方放弃赔偿请求。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仲裁庭可以制作调解书B. 仲裁庭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C. 调解书一经作出,不得反悔D. 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去起诉

 

50.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C.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在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作出判决

D.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 多项选择题(本部分共30题,每题2分。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51. 工程公司甲与工厂乙签订一份买卖水泥的合同,在执行中,才发现因经验不足对水泥标号的约定不符合甲的施工要求,且会影响工程质量。为此()。

A. 工程公司有权向对方宣告此合同无效

B. 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对方宣告此条款无效

C. 工程公司有权要求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 工程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52. 2004年3月4日清晨,吴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的院子内,经仔细辨认,确信该牛并非同村人所饲养,便将该牛拴在自家院内,并向人打探失主,但一直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后吴某看到这头牛即将临产,便对此牛精心饲养,添加许多精制食料。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危及母牛和牛犊两条性命,吴某遂迅速请来兽医给予诊治,致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过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于某来到吴某家,向吴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吴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吴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于某给予补偿。于某听后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吴某饲养牛所用饲料太精细,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于2004年12月23日起诉。就本案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吴某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于某

B. 吴某为于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于某应给付吴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元

C. 吴某应将母牛归还于某,而牛犊归吴某所有

D. 于某除给付吴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还应支付吴某一定的劳务报酬

 

53. 胡晓君的父母生前是杨某的挚友。一次车祸中,胡晓君因父母双亡成为孤儿,杨某想抚养他,并且得到了胡晓君父母所在单位的同意。可是胡晓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表示反对,要求抚养胡晓君,而他们的年纪偏大,但经济条件尚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下面哪些说法正确?()

A. 胡晓君如果有识别能力,人民法院应征求他的意见后确定

B. 胡晓君如果没有识别能力,人民法院应确定杨某为胡晓君的监护人

C. 如果胡晓君同意杨某抚养,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杨某为胡晓君的监护人

D. 如果胡晓君有识别能力而不表达意见,人民法院应确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胡晓君的监护人

 

54. 钱某被派往驻外使馆工作,临行前在某商场买了一套价值300元的西服,购买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出国后,钱某在第一次穿时发现西服有一破洞,因在外而无法与商场交涉,1年半后回国,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时间太长拒绝,钱某遂到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钱某要求权利时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钱某不能到法院起诉

B. 钱某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

C. 我国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钱某未丧失胜诉权

D. 钱某的行为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在法律上并未丧失胜诉权

 

55. 谢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两年后,谢某与任某结婚,但并未终止其合伙事务,反倒把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几年后,受商业萧条的影响,谢某与他人的合伙事务不得不终止,并欠款几万元。对此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对于债务,谢某完全以个人财产承担

B. 对于债务,应由谢某与任某的共同财产承担

C. 对于债务,应先由谢某个人财产承担

D. 对于债务,谢某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才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56. 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谢时,被失主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 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要求获得报酬

C. 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

D. 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

 

57.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乳胶漆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国产乳胶漆为进口乳胶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乳胶漆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卖给别人。此时()。

A.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

B. 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

C. 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

D. 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

 

58. 下列有关抵押物和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是()。

A. 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时估价为1000万元,该企业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但实现抵押时,房地产拍卖仅得750万元

B. 某企业的房地产价值80万元,以该房地产分为三次向银行抵押贷款,第一次贷60万元,第二次贷30万元,第三次贷50万元    

C. 甲有一房屋价值50万元,他以该房抵押向乙借款20万元,后甲按合同规定偿还了乙的10万元,并再以此房为抵押向丁借款20万元

D.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价值30万元的自有房屋抵押,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乙未受清偿时,房屋归乙所有

 

59. 企业所在地在上海的甲公司同营业地在美国的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技术转让合同,由甲公司转让某项技术给乙公司。后双方因转让费支付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上海起诉乙公司,上海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在适用实体法上应遵照下列哪些原则执行?()

A. 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其选择的法律

B. 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但选择的是与我国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的法律,则须双方重新作出选择

C. 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我国法律   

D. 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美国法律

 

60. 甲为行纪人,乙为委托人,依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 甲以低于乙指定的价格卖出代销服装未经乙同意,则甲应补偿差额款

B. 甲以高于乙指定的价格卖出代销服装,双方未对此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差额归甲

C. 上述B项条件下该差额应归乙

D. 甲以高于乙指定的价格卖出代销服装的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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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乙于2004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5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5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C.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方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由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5年8月5日

 

6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总额为5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违约金依货款总额的40%计算。同时,购货方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万元。后来,甲公司违约,并致乙公司损失4万元。乙公司应如何保障其合法权利?()

A. 乙公司有权拒绝返还甲公司交付的1万元定金,并要求甲公司赔偿3万元损失

B. 乙公司有权拒绝返还甲公司交付的1万元定金,并要求甲公司赔偿4万元损失

C.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另外要求甲公司承担2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只须再交付3万元,另外1万元以甲公司先行交付的1万元定金折抵

D. 乙公司有权拒绝返还甲公司交付的1万元定金,并要求甲公司在承担2万元违约金后,再承担1万元的损害赔偿   

 

63. 下列债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应要求继续履行的有()。

A. 某画家为他人画一幅山水画

B. 某古瓶的买卖合同,该古瓶被债务人失手打碎无法修复,该古瓶是独一无二的

C. 甲乙约定,甲将自有房屋出售给乙。在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之前,甲将房转让给了丙

D.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向其出售10吨水泥,但因油价上涨,仅运输费用已超过乙公司在其当地购买十吨水泥的价格

 

64.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权人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A. 质押权人在债务清偿之前,有权使用该专利权,并以使用所得收益抵偿债权

B. 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押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权,质押权人有权主张该许可行为无效

C. 如果出质人经质押权人同意将该专利权转让,质押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D. 如果出质人经质押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质押权人有权要求以所得的使用费提前清偿债权

 

65. 张律师在向客户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时,有以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A.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两道批准程序,一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二是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B. “向社会公开募集前,必须签订两个协议,一是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二是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C. “发行股份完成后,应当持验资证明和其他文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时,如果出席人员所代表的股份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会议不得举行”

 

66. 唐文明系某股份有限公司新聘任的总经理,在被聘任之前,唐文明曾与他人签订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因市场行情不好,唐文明一直未能将该批货物转卖出去。待其上任后,他未与任何人说,便悄悄将该批货物卖给该股份有限公司,后来被公司监事会发现,监事会认为唐文明身为公司经理,负有交易禁止义务,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唐文明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同时监事会将此事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在讨论之后,决定免去唐文明总经理的职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唐文明的行为有效

B. 唐文明的行为无效

C. 股东大会免去唐文明总经理的职务符合法律规定

D. 股东大会免去唐文明总经理的职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67. 甲、乙、丙三人出资10万元设立“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此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 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 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

C. 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 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1.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权

 

68. 甲、乙、丙欲出资设立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他们可以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 他们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选择募集设立

C. 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D. 若他们选择发起设立,则需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65%以上,余下的股份可以从社会募集

 

69.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对合伙人通知退伙有一定限制。通知退伙应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A. 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B. 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C. 必须提前1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D. 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70.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必须依法实施以下哪些行为?()

A. 由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减少资本的决议

B. 董事会必须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以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C. 公司必须给公司的全体债权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 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

 

71. 下列哪些选项正确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A. 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

B. 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

C.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D. 执行程序是否开始,全部由当事人决定

 

72. 甲要砌一堵墙,委托给丙丁两人。当时约定,工料费若干元,属承包性质。但完工后三天,墙倒砸坏邻居乙的财物,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C.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D.乙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

 

73. 2004年1月,杨某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还欠款5000元的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在15日内向杨某还欠款4000元,杨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B. 双方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C. 若王某不履行和解协议,杨某可以以该和解协议为根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D. 杨某可以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74. 小王系精神病人,一日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将邻居郑某打伤。郑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小王的父亲老王代理其进行诉讼。则下列关于老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老王是本案当事人

B. 老王有权利代理小王为一切诉讼行为

C. 若老王意外死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D. 若老王意外死亡,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75.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在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又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这些案件包括哪几类?()

A.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B.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C.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的案件D.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76. 韩某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韩某与潘某按时到庭。开庭当天,韩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潘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钱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递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王春霞审理该案。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韩某、潘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韩某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A. 韩某不出庭的行为

B. 潘某不出庭的行为

C. 法院裁定撤诉处理的行为

D. 韩某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77. 张某将位于市内的三间房屋分别租给甲、乙、丙三人,租期届满,甲、乙、丙三人都未付清租金,张某索付未果,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可以将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 张某可以将甲、乙、丙三人分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C. 如果张某对该三人分别提起诉讼,则受诉人民法院必须经张某同意才能将案件合并审理

D. 该案的诉讼标的是属于同一种类的

 

78. 甲诉乙离婚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丙独任审理,由丙自审自记,开庭时丙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取证,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此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B. 丙不应自审自记

C. 审限计算有错误

D. 丙不应改用普通程序,而应报请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79.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裁定先予执行,这里所指的紧急情况,包括下列哪些?()

A.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的

D.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80. 属于再审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哪些?()

A. 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B. 当事人不服原裁判

C. 裁判确有错误D. 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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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定项选择题(本部分共20题,每题2分。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一)

朱某,现年16岁,某高校大二学生,擅长计算机程序开发。在校学习的同时在某外资电脑公司兼职,月薪3000元。

3月1日,朱某给其兄寄信,内称愿赠其兄之子12岁的小朱一台电脑,但需其考上重点高中。3月10日,其兄收到该信,次日把信拿回家,交正上初三的小朱看,小朱遂回信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学习不辜负叔叔的希望,回信于3月20日到达朱某处。

7月初,小朱考试完后感觉不错,朱某得知后十分高兴。7月3日,把自己的一台电脑交给了小朱。根据案情,回答81~85题:

 

81. 该赠与合同自何时起成立?()

A. 3月1日B. 3月10日C. 7月3日D. 3月20日

 

82. 关于该赠与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合同须朱某之父追认方有效

B. 朱某之父有权撤销该合同

C. 小朱欠缺相应行为能力,合同不能生效

D. 合同不因朱某的行为能力影响其效力

 

83. 若在交付电脑前,朱某突然反悔,不愿再赠与,则()。

A. 小朱可请求其履行合同义务B. 小朱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C. 朱某有权撤销合同D. 朱某有权不交,因合同尚未成立

 

84. 该电脑零部件老化,偶有漏电发生,但在交付电脑时,朱某忘记提及此事。后小朱在打开电源开关时,被漏电击伤,则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A. 应由朱某承担全部责任

B. 朱某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小朱受领时未作检验,也承担部分责任

C. 该赠与附义务,朱某应适当承担责任

D. 朱某不承担责任

 

85. 若朱某所赠之电脑是其同学存放在他家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该同学可直接要求小朱返还B. 该同学可以追认该赠与效力

C. 小朱不能当然获得电脑所有权D. 小朱为善意相对人,该赠与合同有效

 

 (二)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丙提供自家闲置的房屋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元。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变故。根据案情,回答86~90题:

 

86. 假如该企业发生亏损,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因丁只提供技术性劳务,故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B. 丁虽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但仍应对合伙经营的亏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C. 该企业的亏损应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

D. 丁应和其他合伙人按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对合伙经营的亏损承担责任

 

87. 若丙见企业发生亏损,无利可图,提出退伙,则应怎样处理?()

A. 若合伙企业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B. 若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不准许

C. 若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D. 若其退伙会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则不准许

 

88. 若丙退伙时该企业亏损4万元,丙分担了1万元,而甲、乙、丁三人仍无力偿还剩余3万元债务,则应如何处理?()

A. 因丙已经退伙,因此对剩余3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B. 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C. 丙虽已退伙,仍需对3万元债务按实际盈余比例承担责任

D. 丙虽已退伙,仍需以其在合伙企业所获利润偿付合伙企业债务

 

89. 若甲为减少自己的出资损失,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于戊,则()。

A. 合伙企业可以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B. 若戊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C. 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则合伙企业可以宣布戊与甲的买卖行为无效

D. 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仍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90. 若因为合伙企业亏损,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则清算人的担任应如何确定?()

A.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合伙人担任

C.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

D.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三)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04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一办公室主任张某兼任丙公司的董事长。回答91~95题:

 

91. 设乙公司对外负债80余万元无力偿还,甲公司对此债务应否承担责任?()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 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D. 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92. 设张某代表丙公司作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由甲公司承担60%,乙公司承担40%B. 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C. 由张某个人承担D. 由丙公司承担

 

93. 设甲公司董事长王某以张某不懂经营为由,欲解除张某所担任的丙公司董事长职务。要解除张某董事长职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由股东会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B. 由董事会罢免张某董事职务

C.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罢免张某董事职务D. 不能罢免张某董事长职务

 

94. 何某打算加入甲公司,并拟入资2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A. 何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 何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 何某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 何某可通过直接与张某协商受让张某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95. 下列说法表述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自己设立独立的章程,设立独立的法人机关

B. 乙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C. 乙公司与丙是母公子和子公司的关系

D. 乙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

 

(四)

陈某和崔某是邻居,素来不和。8月14日,两人因发生口角随即扭打起来。崔某的母亲在劝架时被陈某的儿子推倒。事后,陈某以“脑震荡”为由,起诉要求崔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8月21日向崔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崔某10日内提交答辩状。崔某因出差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9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崔某。恰逢崔某家无人,该工人将通知书交其邻人之子15岁的王某签收。在审理中,崔某以自己的母亲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本案经审理后,法院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于9月29日前提起上诉。根据案情,回答96~100题:

 

96. 有关本案诉讼期间错误的有()。

A. 要求崔某10日内提交答辩状

B. 法院同意崔某的顺延要求,同意延长10日

C. 法院在宣判后2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D. 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在9月29日前上诉

 

97. 有关本案的送达,正确的有()。

A. 书记员委托勤杂工送达出庭通知书   

B. 开庭通知书送达给不满18岁的邻家小孩

C. 开庭通知书应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应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D. 送达人必须是法院的专职工作人员,勤杂工不能作为送达人

 

98. 关于本案的反诉,正确的表述有()。

A. 反诉不成立B. 反诉可成立

C. 本诉与反诉当然合并审理D. 反诉虽不成立,但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99. 有关本案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第三人              B. 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第三人D. 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00. 有关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B. 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C. 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D. 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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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单项选择题

1. B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这三个条件可知,只有B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本题注意一点:法律行为强调合法性。

2. D本题考查的是混合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钱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钱某是喝酒以后的行为,并且在搁板上睡觉,而且事后钱某没有去医院就诊,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钱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浴室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故D项为正确答案。

3. D本题考查的是合伙的设立。选项A中,《合伙企业法》只调整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与《民法通则》中有关合伙企业的规定不同;选项B中,合伙企业成立须签订合伙协议;选项C中,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选项D参见《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注意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是比较自由的,并没有强调必须有有形资产的出资,也没有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还允许劳务出资。

4. B本题考查的是保证责任。依《担保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提供保证。又根据《担保法》第29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而提供保证的,超出部分无效。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对保证无效有过错的,应依《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要由所属企业法人来承担。故本题应选B。

5. C本题考查的是共有财产的抵押。《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由此可见,丙丁共有的机械设备并不属于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因此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A项说法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由此,BD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但C项说以共有财产份额作抵押应当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是不正确的。因此只有C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

6. D本题考查的是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依《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故乙仓库留置另外9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7. D本题考查的是共同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正是因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B项均是错误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由此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

8. A本题考查的是票据保证。 《票据法》第47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D项说法正确。

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A项说法错误,当选。

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C项说法正确。

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保证是连带保证,B项说法正确。

9. C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乙为甲的好友,发现甲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甲或者返还给甲,而不应该擅自将甲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乙并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乙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甲因此而受的损失。

10. B本题考查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题中,家俱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

后来王某又取消定货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以上规定,本案中王某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应注意《合同法》第268条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所谓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见,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1. B《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受到损害,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本题中,大风导致梁柱倒塌砸死牛,管理人无重大过失,因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其应当将卖牛肉所得还给本人,并可以请求朱某偿付必要费用,但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依此可知B项为正确答案。

12.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超市,其提供的产品有质量瑕疵,违反了买卖合同中卖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的要求,侵害了李某的人身、财产权益,李某有权要求该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有选择权。参见《合同法》第122条。

13. A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知,在该案中,大城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小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A项为正确答案。

14. B本题考查的是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依此,合同成立之时起,标的物所有权归于乙,乙承担风险,因而其不能向甲请求赔偿;但是丙作为承运人有过错应当对乙承担责任。

15. D参见《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6. A本题考查的是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所以本题中天龙公司将工程主体再分包是违法的。

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选项C正确。而选项B、D根据合同一般理论即可得出结论。

17. C本题考查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处理原则。《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修理厂享有的合法的留置权优先于李某的抵押权,在修理厂行使了留置权后,李某的抵押债权才能得到优先受偿。

18. A《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本题中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A项正确。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D项错误。

由于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BC项都是错误的。

19. B《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 C本题考查的是商标注册异议及核准《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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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B本题考查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认定是否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作出某种符合以上列举事项的行为。①项因为合同都没有成立,不能成立使用、销售等情形;②项也没有构成实际的销售,也没有在商品上使用;③④项已经构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故选项B正确。

22. B本题考查的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代理。《专利法》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受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此可以确定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23. C本题考查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据此可以判断C项是正确答案,而ABD项均符合上市条件。

24. C本题考查的是汇票的背书。《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此,C项是正确的答案。需要明确,付款责任本身就不是背书人的责任。

25. B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的问题。《公司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仅规定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都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没有具体注明登记机关的级别,但根据1994年6月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公司应当到市、县一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故本题的答案为B。

26. C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选项C的错误在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其他选项均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

27. B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故A项错误。

第162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依本条第2项,D项错误。

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由于该公司并不是上市公司,因此不能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8. C本题考查合伙份额转让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据此,如果份额转让协议经合伙人同意,那么转让有效,杨某已成为该财产份额的合法所有权人,王某已经无权请求强制执行该财产;而如果未经同意,转让无效,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强制执行该份额。

29. D本题考查的是不具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A项正确。

第9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B项正确。

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正确。

一般情况下,只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才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因而合作各方应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0. A《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1. D本题考查的是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A项排除。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BC项分别符合第1、2项规定,不应选。

第162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所以正确答案为D。

32. C《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3. D本题考查船舶上的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成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抵押权中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所以,选项D正确。

34. A本题考查的是公司的清算。《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A项错误。

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由此,B项正确。

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由此,C项正确。

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D项正确。

35. D《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依此可知,ABC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有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36. D本题考查的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禁止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赵明起诉只能以周辉为被告,因为其与张翼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张翼不可能作为被告;张翼本来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又由于其与周辉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也不能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其在该诉讼中不能参加诉讼。

37. C本题考查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意见》第3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根据本题的情况应当选C项。

38. B本题考查证人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未成年人如果知道案件情况,可以出庭作证,因为这符合某些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B项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高于证人的证言。

39. A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由此A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40. D本题考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A厂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的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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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A本题考查被上诉人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的,若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由于甲承认其打伤丙,只是对赔偿的数额认为与乙比较起来不应承担那么多,因此其上诉针对的对象是乙,因而被上诉人只能是乙,丙依原审诉讼地位即原审原告列明。

42. B本题考查的是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从本条可以看出,在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当独任审判,而无合议庭的适用,因此A项是错误的。合议庭的组成可以有陪审员也是本条第1款的规定,由此B项是正确的。

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此,二审案件的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不能独任审判,这是C项的错误之处。

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依此,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D项的前半句是正确的;但是D项的后半句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与仲裁委员会评议的区别。

43. 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44. C本题考查的是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在C项情形下,可以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因为他们的诉讼标是同一种类的,而不是共同的。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D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民事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B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A项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45. B本题考查执行中止的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二)项。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结案三种执行程序的特殊规定较易混淆,应加以比较、记忆。

46. C本题考查执行和解,《民诉意见》第2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请考生在复习时多注意法院对于诉讼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这将对www.babaimi.com有裨益。

47. D本题考查的是执行中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由此A项错误。

第5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此B项错误。

第8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由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

48. A《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49. C本题考查的是仲裁中的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AB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52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需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说法不正确。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正确。

50. A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参见《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要注意的是C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是错误的。

 

    二、 多项选择题

51. CD本题考查的是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题中工程公司和工厂对于水泥的型号约定出现重大误解,应当是可撤销的合同,工程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变更。依此,可知CD为正确答案。

52. AB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吴某是进行了无因管理的行为,所以可以要求于某支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吴某应当将母牛和牛犊归还给于某。

53. AD本题考查监护人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本题中胡晓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杨某顺序靠前的有监护资格的人,而又不能认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人民法院在胡晓君不表示意见的情况下应确定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监护人。

54. ACD本题中原告的诉讼时效为1年,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这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专门适用于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他财产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而本题中只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导致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所以,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55. CD《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民通意见》第57条规定:“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56. ABC本题考查的是拾得物的处理。《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本题中杜某应归还拾得物。另外,失主作为悬赏广告人应履行其诺言,否则构成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因此ABC为错误的做法。

57. ABC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我国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所以选项ABC均是对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正确的答案。同时,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撤销合同。

58. AC本题考查的是有关抵押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表明,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以超过或少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故本题A项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本题中B项某企业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了该房地产的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房屋多次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没有超过该房屋的价值,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据此,本题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59. AC《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题目给定的事实,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应为我国法律。除三类涉外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外,其他涉外合同依约定,无约定的依国际私法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60. ACD本题考查的是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定价格时的行为效力。甲以低于乙指定价格卖出的,应取得乙同意,否则负责补偿差额;而甲以高于乙指定价卖出的,双方无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该收益归乙所有,但甲可要求增加报酬。参见《合同法》第4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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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BD本题考查的是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时,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条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主合同的变更并非一律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加重保证人负担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内承担责任;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题中,保证人丙没有同意变更还款日期,故仍应在原保证合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故其承担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05年8月5日。故本题A项不正确,D项正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由于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丙只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B项正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由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可以选择向债务人乙或向保证人丙主张权利,故C项不正确。

62. AC本题考查的是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甲、乙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有定金,甲公司违约并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如乙公司选择适用定金,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但乙的损失为4万元,余下3万元损失,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赔偿;如乙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也只能要求甲公司赔偿2万元,另外2万元仍可要求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不能同时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参见《合同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

63. ABCD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A为人身性质的合同,不得强制履行。B、C为特定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转让后,债务人已履行不能。D为履行费用过高,经济上显著不合理的情形。

64. BD本题考查权利质押质权人的权利。《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担保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优先购买权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而C项中的优先购买权并无法律依据。

65. ABD见《公司法》第77条、第84条、第89条、第90条、第92条、第94条、第95条。其中C项错误是因为根据第94条召开创立大会应该在办理设立登记之前。

66. BD本题考查的是经理的自我交易行为的禁止。《公司法》第11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此,股东大会直接解聘经理是不合法的。

第123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本法第57条至第63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以及董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依此,经理的自我交易行为也是无效的。故可知B、D项为正确答案。

67. AC见《公司法》第38条、第42条、第51条、第53条。

68. ABD本题考查的是公司设立方式中的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及股东的资格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五人以上;《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因此本案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因此本案只能通过发起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C选项正确。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发行人须自行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得从社会募集。”

69. ABD《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合伙人通知退伙有一定限制,即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70. AB《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故A对。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B对。第18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有提出担保要求的才提供。故C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故D错。

71. AB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这是原告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上诉程序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处分权的行使不是自由随意的,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移送执行制度的存在,说明执行程序并不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开始。

72. AC乙的财物受到损害,是甲的墙倒引起,在该侵权法律关系中,甲与乙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甲的墙是丙丁独立施工的,如果甲败诉,那么丙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丙丁与甲乙的诉讼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注意:如果是丙、丁施工“过程中”,而没有完工,这时如果造成乙的损失,应当以丙、丁为共同被告)。此题如为单选,只选C,如果为多选,就选AC。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类型的题在考试中常会出现。在考试若遇到此类试题,如果是单选,则应选择最恰当的答案,而如果是多选,则只要该选项没有错误,就应当选。 

73. BD本题考查撤诉的法律后果。撤诉消灭的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达成清偿部分债务的和解协议,并非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根据民法原理,该债务并未全部清偿,因此,杨某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和解协议并非法院生效的裁判,而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诉讼上的体现,不能作为启动执行程序的执行根据。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后,可以对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因而选项BD正确。

74. BC本案当事人应当是小王,老王是法定代理人,因此有权代理小王进行一切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不确定时,应当中止诉讼。

75. ABD《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而A正确。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而选项BD正确。而在法院主持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诉讼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76. AD本题考查是民事诉讼程序。A对B错,《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A错,《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C正确

D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可以上诉。根据诉讼法学一般原理,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若不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提起诉讼,而非上诉,《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7. BCD《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甲、乙、丙三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三个房屋租赁关系彼此是独立的,而不是甲、乙、丙三人共同租赁张某的一间房屋。所以A错误,B正确。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合并审理要经当事人同意。所以CD正确。

78. ABCA对,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据此,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B对,《民诉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开审判。”C对,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本题中审限重新计算错误。D错,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直接转为普通程序。所以D项表述错误。

79. ABD《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80. AC《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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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定项选择题

81. D《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故小朱的回信的到达日3月20日为承诺生效日,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为3月20日。

82. D《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已满16周岁,并在大学期间为某公司作兼职,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有效。

83. C《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电脑未交付之前,朱某享有任意撤销权,故C正确。

84. D《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朱某无故意,而该合同所附义务是小朱考上重点高中,并不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故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85. D《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该条可知,ABC正确。虽然小朱为善意相对人,但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该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故D项错误。

86. BD根据《民通意见》第48条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87. ACD《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8. B《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89. BC《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90. ABCD《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91. A本题考查的是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此,乙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乙公司的对外负债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92. D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法》第12条第1款:“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成立了丙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只需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丙公司承担责任即可。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丙公司因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应由丙公司自己承担。

93. AC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的,而董事长产生和罢免办法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因此AC项正确。

94. ABD本题考查的是注册资本的增加。《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何某打算加入甲公司,并拟入资20万元就会形成注册资本的增加,所以依据上述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5. BC甲、乙两公司的关系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又称全资子公司,即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即D正确,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即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财产,故A对B错,可见乙公司和丙公司不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故C错。

96. A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日期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且不能延长。此外,根据第134条规定,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第147条规定,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97. 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98. AD反诉应与本诉相对应,否则反诉不成立。但反诉虽不成立,如果崔某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则法院可合并审理。

99. AC陈某的儿子与崔某的母亲是另外一个诉的当事人,和陈某与崔某之间的诉讼并无关系,故不能追加为第三人。

100. BD理由同上题。因此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也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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