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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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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4)参考答案,本站还有更多关于公务员考试时间,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公务员考试试题,历年公务员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的文章。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根据材料,涨价的理由主要有两个:①减轻供水企业经营压力,提高市民节水意识;②长期以来水价构成不合理和水价偏低,没有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的治理成本,导致目前水资源浪费相当严重、水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2.参考要点
  B、C项观点值得商榷。
  企业上市后需要对股民的回报负责,起码要高于平均利润水平,但这与公共产品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如果是民间资本的行为,政府的监管就会失去依据,公共产品的基本设施,其主要的资产应该坚持国有。如果是上市企业,对这类企业应该设置怎样的条件加以规范,才能保证企业不是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民众利益,需要加以研究。因此,B项观点需要商榷。
  坚持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并没有错,相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从整体上丰富了公共品的生产,提升了质量。问题是,有些地方将自来水公司当成一个盈利行业卖掉了,目标是甩包袱,赚钱越多越好。而且,现在很多水务公司上市了,为了回报股东利益,涨水价就成了实现水务公司股东利益的手段。因此,C项观点需要商榷。
  3.参考要点
  现今一些垄断部门酝酿涨价总喜欢打着节约资源的旗号,如电涨价是为了节约用电,煤涨价是节约用煤,水涨价是节约用水,节约资源成了一个筐,只要涨价就往里装,好像不涨价就不能节约资源。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节约资源作为提价的理由。
  目前的城市用水价格并不低,有些城市已经涨过多次。其实,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谁也不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家水龙头的水白白流掉,绝大多数用户都已经养成了节约用水的习惯。要说浪费用水的现象也有,如一些单位水龙头坏了,不及时修,成了长流水,冲厕所不管有人无人都是自动设置,隔几分钟大量的水白冲。尤其是一些公用事业用水更令人感到痛心。如有的城市浇花草的水浪费严重,一些公共场所的水管裂了也没人及时修复。这些才是浪费水的大户。
  我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但是具体到各个城市又有不同。有的城市缺水,有的城市就在大江大河边,即使一两个月不下雨,也无碍大局。有的城市供水成本高,有的城市供水成本低。因而即使水要提价也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跟风。
  水价并非完全不能涨,但应根据情况,对那些用水量大、排污量大的企业要多收,以此促进更新换代,节约用水,保护资源。对单位和个人用水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经验,实行分级制,用水多少吨以内定价,超过部分提价,超得越多,价格越高,如此既能使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可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此种分级收费远比不论三七二十一统统提高水价要强得多。
  4.参考文章
  从“洋水务”看水务市场
  单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外资进驻我国部分城市的水务市场,对效益低下的企业实施合并重组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虽说操纵言之过重,但论及水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倒确实有些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出于战略考虑,外资自然要不惜血本拿出远高于企业净资产的价钱实现其跨期收益,但是,深入思考,受益者绝不只是外资一家。诚然,长期来看,外资在既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确要通过提价来收回成本,但这与水价上涨的关系间接性强,而直接性弱。
  近几年来,大规模的外资高溢价战略之所以屡试不爽,根本上是地方政府短期行为所致。一方面,外资合并让地方政府攫取了短期的溢价收益,并巧妙地利用水价上涨将外资水价成本转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外资合并以后,水务企业冗员庞大的包袱,也同时转让给了外资。
  其次,供水的根本症结尚未破题。从公共用水的受益范围来看,属于全国性公共品,若再加上国家安全的战略考虑,水资源供应理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水务行业管理重心却在地方,水价调整的决策权归于各地省级政府。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省又把决策权下放到城镇政府。地方政府供水的公共服务能力各异,且供水服务本身盈利水平低下,受政绩观的影响,地方政府自然更愿意把这个包袱转出去。
  再次,水价形成机制透明度低,监督缺乏依据。从理论上看,构成自来水水价的基本公式为:水价一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但是,具体到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的“捂捂盖盖”。目前,我国关于水价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无形之中又扩大了地方政府在调整水价时讨价还价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如果外资的利益诉求与地方政府政绩捆在一起,那么水价上涨的暗箱操作可能性就更大。
  因此,水价上涨其背后最大的推力来自于谁,还不能简单地以外资操纵妄下定论。但也从另一个侧面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
  一是作为具有国家战略安全的水资源供给,政府要么创新机制,寻求更为有效的供给方式,要么在有效方式尚难找到的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的积极介入,负责起全国水资源的分配和供给。
  二是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是与中央博弈的结果,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可怕,治理水务市场,要加大改革力度,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供水企业减员增效是改革必经的过程,不可回避逃之。
  三是中央对于水务行业要上升到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尽快采取措施,制定可行性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否则,长此以往,地方政府定会竞相将城市供水企业纷纷外包。待到日后,外资大规模进驻之势形成之时,“外资威胁论”就不再是今天的“狼来了”。
  相关素材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宣传解释。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根据材料,涨价的理由主要有两个:①减轻供水企业经营压力,提高市民节水意识;②长期以来水价构成不合理和水价偏低,没有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的治理成本,导致目前水资源浪费相当严重、水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2.参考要点
  B、C项观点值得商榷。
  企业上市后需要对股民的回报负责,起码要高于平均利润水平,但这与公共产品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如果是民间资本的行为,政府的监管就会失去依据,公共产品的基本设施,其主要的资产应该坚持国有。如果是上市企业,对这类企业应该设置怎样的条件加以规范,才能保证企业不是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民众利益,需要加以研究。因此,B项观点需要商榷。
  坚持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并没有错,相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从整体上丰富了公共品的生产,提升了质量。问题是,有些地方将自来水公司当成一个盈利行业卖掉了,目标是甩包袱,赚钱越多越好。而且,现在很多水务公司上市了,为了回报股东利益,涨水价就成了实现水务公司股东利益的手段。因此,C项观点需要商榷。
  3.参考要点
  现今一些垄断部门酝酿涨价总喜欢打着节约资源的旗号,如电涨价是为了节约用电,煤涨价是节约用煤,水涨价是节约用水,节约资源成了一个筐,只要涨价就往里装,好像不涨价就不能节约资源。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节约资源作为提价的理由。
  目前的城市用水价格并不低,有些城市已经涨过多次。其实,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谁也不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家水龙头的水白白流掉,绝大多数用户都已经养成了节约用水的习惯。要说浪费用水的现象也有,如一些单位水龙头坏了,不及时修,成了长流水,冲厕所不管有人无人都是自动设置,隔几分钟大量的水白冲。尤其是一些公用事业用水更令人感到痛心。如有的城市浇花草的水浪费严重,一些公共场所的水管裂了也没人及时修复。这些才是浪费水的大户。
  我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但是具体到各个城市又有不同。有的城市缺水,有的城市就在大江大河边,即使一两个月不下雨,也无碍大局。有的城市供水成本高,有的城市供水成本低。因而即使水要提价也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跟风。
  水价并非完全不能涨,但应根据情况,对那些用水量大、排污量大的企业要多收,以此促进更新换代,节约用水,保护资源。对单位和个人用水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经验,实行分级制,用水多少吨以内定价,超过部分提价,超得越多,价格越高,如此既能使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可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此种分级收费远比不论三七二十一统统提高水价要强得多。
  4.参考文章
  从“洋水务”看水务市场
  单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外资进驻我国部分城市的水务市场,对效益低下的企业实施合并重组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虽说操纵言之过重,但论及水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倒确实有些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出于战略考虑,外资自然要不惜血本拿出远高于企业净资产的价钱实现其跨期收益,但是,深入思考,受益者绝不只是外资一家。诚然,长期来看,外资在既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确要通过提价来收回成本,但这与水价上涨的关系间接性强,而直接性弱。
  近几年来,大规模的外资高溢价战略之所以屡试不爽,根本上是地方政府短期行为所致。一方面,外资合并让地方政府攫取了短期的溢价收益,并巧妙地利用水价上涨将外资水价成本转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外资合并以后,水务企业冗员庞大的包袱,也同时转让给了外资。
  其次,供水的根本症结尚未破题。从公共用水的受益范围来看,属于全国性公共品,若再加上国家安全的战略考虑,水资源供应理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水务行业管理重心却在地方,水价调整的决策权归于各地省级政府。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省又把决策权下放到城镇政府。地方政府供水的公共服务能力各异,且供水服务本身盈利水平低下,受政绩观的影响,地方政府自然更愿意把这个包袱转出去。
  再次,水价形成机制透明度低,监督缺乏依据。从理论上看,构成自来水水价的基本公式为:水价一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但是,具体到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的“捂捂盖盖”。目前,我国关于水价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无形之中又扩大了地方政府在调整水价时讨价还价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如果外资的利益诉求与地方政府政绩捆在一起,那么水价上涨的暗箱操作可能性就更大。
  因此,水价上涨其背后最大的推力来自于谁,还不能简单地以外资操纵妄下定论。但也从另一个侧面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
  一是作为具有国家战略安全的水资源供给,政府要么创新机制,寻求更为有效的供给方式,要么在有效方式尚难找到的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的积极介入,负责起全国水资源的分配和供给。
  二是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是与中央博弈的结果,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可怕,治理水务市场,要加大改革力度,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供水企业减员增效是改革必经的过程,不可回避逃之。
  三是中央对于水务行业要上升到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尽快采取措施,制定可行性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否则,长此以往,地方政府定会竞相将城市供水企业纷纷外包。待到日后,外资大规模进驻之势形成之时,“外资威胁论”就不再是今天的“狼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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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宣传解释。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根据材料,涨价的理由主要有两个:①减轻供水企业经营压力,提高市民节水意识;②长期以来水价构成不合理和水价偏低,没有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的治理成本,导致目前水资源浪费相当严重、水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2.参考要点
  B、C项观点值得商榷。
  企业上市后需要对股民的回报负责,起码要高于平均利润水平,但这与公共产品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如果是民间资本的行为,政府的监管就会失去依据,公共产品的基本设施,其主要的资产应该坚持国有。如果是上市企业,对这类企业应该设置怎样的条件加以规范,才能保证企业不是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民众利益,需要加以研究。因此,B项观点需要商榷。
  坚持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并没有错,相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从整体上丰富了公共品的生产,提升了质量。问题是,有些地方将自来水公司当成一个盈利行业卖掉了,目标是甩包袱,赚钱越多越好。而且,现在很多水务公司上市了,为了回报股东利益,涨水价就成了实现水务公司股东利益的手段。因此,C项观点需要商榷。
  3.参考要点
  现今一些垄断部门酝酿涨价总喜欢打着节约资源的旗号,如电涨价是为了节约用电,煤涨价是节约用煤,水涨价是节约用水,节约资源成了一个筐,只要涨价就往里装,好像不涨价就不能节约资源。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节约资源作为提价的理由。
  目前的城市用水价格并不低,有些城市已经涨过多次。其实,不论是穷人还是富人,谁也不会眼睁睁地看着自家水龙头的水白白流掉,绝大多数用户都已经养成了节约用水的习惯。要说浪费用水的现象也有,如一些单位水龙头坏了,不及时修,成了长流水,冲厕所不管有人无人都是自动设置,隔几分钟大量的水白冲。尤其是一些公用事业用水更令人感到痛心。如有的城市浇花草的水浪费严重,一些公共场所的水管裂了也没人及时修复。这些才是浪费水的大户。
  我国是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但是具体到各个城市又有不同。有的城市缺水,有的城市就在大江大河边,即使一两个月不下雨,也无碍大局。有的城市供水成本高,有的城市供水成本低。因而即使水要提价也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跟风。
  水价并非完全不能涨,但应根据情况,对那些用水量大、排污量大的企业要多收,以此促进更新换代,节约用水,保护资源。对单位和个人用水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经验,实行分级制,用水多少吨以内定价,超过部分提价,超得越多,价格越高,如此既能使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可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此种分级收费远比不论三七二十一统统提高水价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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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外资进驻我国部分城市的水务市场,对效益低下的企业实施合并重组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虽说操纵言之过重,但论及水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倒确实有些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出于战略考虑,外资自然要不惜血本拿出远高于企业净资产的价钱实现其跨期收益,但是,深入思考,受益者绝不只是外资一家。诚然,长期来看,外资在既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确要通过提价来收回成本,但这与水价上涨的关系间接性强,而直接性弱。
  近几年来,大规模的外资高溢价战略之所以屡试不爽,根本上是地方政府短期行为所致。一方面,外资合并让地方政府攫取了短期的溢价收益,并巧妙地利用水价上涨将外资水价成本转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外资合并以后,水务企业冗员庞大的包袱,也同时转让给了外资。
  其次,供水的根本症结尚未破题。从公共用水的受益范围来看,属于全国性公共品,若再加上国家安全的战略考虑,水资源供应理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水务行业管理重心却在地方,水价调整的决策权归于各地省级政府。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省又把决策权下放到城镇政府。地方政府供水的公共服务能力各异,且供水服务本身盈利水平低下,受政绩观的影响,地方政府自然更愿意把这个包袱转出去。
  再次,水价形成机制透明度低,监督缺乏依据。从理论上看,构成自来水水价的基本公式为:水价一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但是,具体到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的“捂捂盖盖”。目前,我国关于水价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无形之中又扩大了地方政府在调整水价时讨价还价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如果外资的利益诉求与地方政府政绩捆在一起,那么水价上涨的暗箱操作可能性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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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宣传解释。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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