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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第一,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国家统一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除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⑩其他特殊规定。
(5)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资本性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⑦各种赞助支出。
⑧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
⑨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⑩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12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其他支出。
3.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及递延资产的扣除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4.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资产置换,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税务处理,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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