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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民邱先生在外打工时发生工伤事故后,与保险公司因为赔付问题发生纠纷。保险公司要求其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并只认该机构的鉴定结果,邱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崇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去年5月,邱先生在外打工时被烫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符合伤病残程度第六级。之前他在20XX年6月投保了崇州市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不料邱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给付20XX元的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9000元时,保险公司却要求他到公司指定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邱先生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程度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于是拒绝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邱先生认为:“保险合同上的‘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是霸王合同,它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决定上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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